昨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配套規定,在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染防治、名特優新農產品產地特別保護等方面作了創制性規定,在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等方面作了銜接性規定,進一步健全了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說。
該《條例》共7章59條,其中明確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義務。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制定本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加強小站稻、沙窩蘿卜、茶淀葡萄等特色優質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的保護。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名特優新農產品產地的土壤環境保護,防止土壤和農產品污染。
“《條例》明確了土壤污染者擔責制度,誰污染誰修復。”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說,《條例》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應當承擔因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所支出的費用。